为推进“双一流”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岗位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岗位,博导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负有思想政治引领、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二条博导新增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同步进行,学校设置博导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发展目标、师资水平、招生指标等具体情况,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各学科博导岗位聘任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岗专任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的申请者,应当具有研究系列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正高级(含校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高级(含校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在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连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本条从2025年开始执行,年龄超过50周岁或因政策原因无法出国的除外;符合第五条中免审条件或不超过4项量化成果总分数达到100分以上的除外)。
4.申请时已独立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近三年无教学事故记录。
第四条非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9 周岁。满足特殊条件的博导,招生年龄可适当放宽,详情见《关于调整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龄的通知》(燕大校字〔2019〕158号)。
第五条申请招生的博导,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能力,科研经费充足,取得若干重要科研成果,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要求:近五年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若该项目已结题,结题时间距材料统计截止日期不超过两年;或近五年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满足:工科类申请者40万元及以上,理科类申请者2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者10万元及以上;或近五年主持科研项目单项到款额满足:工科类申请者80万元及以上,理科类申请者6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者40万元及以上。
2.成果要求:免审类成果有效期为截止日期前五年,其他量化成果有效期为截止日期前三年;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分,最多用4项,总分不低于50分,论文分不低于25分,具体量化标准见附件。
3.署名要求: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燕山大学(申请者入职我校前的不限);除Nature/Science/Cell论文外,申请者成果中的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申请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申请者为通讯作者,或无通讯作者时申请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第三章申请审核流程
第六条博导岗位申请审核每年开展一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如实填写《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申请审核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者及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发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将追究申请者及其所在学院责任。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
第四章其他特定情况
第十一条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同级别国家高层次人才,免于博导岗位任职与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批准,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具有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在国内其他单位已取得博导岗位任职资格且有独立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经历(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引进人才,本人可申请在相同或相近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视为非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主持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基金委重大重点项目、国防科技重大重点项目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招生年份在项目执行期内的,免于博导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申请者指导的研究生获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下一年度免于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申请者指导的研究生获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下两年度免于博导招生资格审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出现学术不端或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减免招生、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填报材料统计截至日期为本年度6月30 日;SCI、EI等检索或转载论文以检索或转载时间为准,其他论文以正式发表时间为准;本办法所指年龄均以申请当年7 月1日为界。
第十八条科研奖励级别、科研项目级别及科研成果认定,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办法》(燕大校字〔2020〕60 号)2024、2025年与本办法并行两年后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博导遴选与上岗考核成果量化明细表
附件:博导遴选与上岗考核成果量化明细表
理工类学科成果量化明细表
类别 |
成果 |
分值 |
备注 |
免审成果 |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七名、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不含各类社会力量设奖,下同)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两名) |
— |
— |
在Nature/Science/Cell正刊或子刊发表论文(第一或通讯作者,限1人使用) |
— |
— |
科研获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三名) |
24 |
限用1项 |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两名按照1:0.3计算) |
60 |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一名) |
30 |
学术论文 |
在SCI一区(中科院当年大类分区,下同)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
30 |
至少1项 |
在SCI二区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发表ESI热点/高被引论文 |
20 |
在SCI 三区收录期刊、理工类1A 、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发表论文 |
15 |
在SCI四区收录期刊、理工类1B 期刊、中文EI 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
10 |
在《燕山大学学报》热点前沿栏目发表论文(限1篇) |
15 |
CCF推荐列表(英文)中A类论文(限1篇) |
30 |
发明专利 |
授权国际发明专利(学校认定范围内) |
15 |
限用1项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累计到款100万元及以上 |
40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累计到款50 万元及以上 |
15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累计到款25 万元及以上 |
10 |
发明专利转让 |
5 |
标准规范 |
主持编制国家标准规范 |
30 |
限用1项 |
主持编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
20 |
主持编制团体标准规范 |
10 |
专著 |
获得国家各类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或获得国家图书奖的专著 |
25 |
限用 |
译著 |
获得省部级各类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 |
20 |
1项 |
出版专著和译著 |
15 |
人文社科类学科成果量化明细表
类别 |
成果 |
分值 |
备注 |
免审成果 |
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二等奖前二、三等奖第一)或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两名)或获CTTI智库优秀研究成果特等奖(第一名) |
— |
— |
决策咨询成果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 |
— |
—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
— |
— |
科研获奖 |
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两名按照1:0.3 计算)或获CTTI智库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
60 |
限用1项 |
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第一名)或获CTTI智库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第一名) |
30 |
获市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
10 |
学术论文 |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发表理论文章 |
30 |
至少1项 |
在SSCI 收录期刊、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
25 |
在人文社科类1A 、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发表论文 |
20 |
在人文社科类1B 期刊发表论文 |
15 |
在经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限1篇) |
15 |
其他CSSCI收录期刊(限1篇) |
15 |
其他学校评职认定的核心期刊(限1篇) |
5 |
经学科认定的SCI、中文EI收录论文参见理工类学科成果量化表 |
决策咨询 |
决策咨询成果被正省级领导批示或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纳,全国人大、政协采纳立案 |
30 |
限用1项 |
决策咨询成果被副省级领导批示或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纳,省人大、省政协采纳立案 |
15 |
发明专利 |
授权国际发明专利(学校认定范围内) |
15 |
限用1项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累计到款100万元及以上 |
40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累计到款50 万元及以上 |
15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累计到款25 万元及以上 |
10 |
发明专利转让 |
5 |
专著译著 |
获得国家各类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或获得国家图书奖的专著 |
25 |
限用1项 |
获得省部级各类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 |
20 |
出版专著和译著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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